“对赌条款”,这是很多熟悉信托业务者所喜欢用的词汇,它暗含信托协议签订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在“大非”通过信托方式将限售流通股变现的案例中,大非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就是这么一种“对赌协议”。 据信托公司业务人士介绍,信托公司通过受让“大非”限售流通股受益权的方式向“大非”提供资金,“大非”在签订受益权溢价回购协议的同时将所持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信托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合同》,如果股票受益权回购期限虽未届满,但质押标的市场价值连续多个工作日低于设定数值时,“大非”需及时追加质押物,若未及时追加质押物,信托公司将有权让“大非”提前履行股票受益权回购义务,若“大非”在多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其股票受益权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有权处分质押标的。 按照这种约定,在弱市格局中,如果股价持续下跌,“大非”将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可能会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二是可能会爆发资金危机。 由于股价下跌,“大非”将被迫追加更多的质押物,通常来说,“大非”会将手中剩下的限售流通股追加质押,这种现象已在一些“大非”身上有所体现。 近日就有一家“大非”在7月份将所持部分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某信托公司后,8月份又增加部分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信托公司。据了解,该“大非”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新的融资,另一方面也是上市公司一个多月的股价大幅下跌导致信托公司要求增加质押物。 如果股价继续下跌,该“大非”还要继续追加抵押物,当“大非”手里没有限售流通股了,该怎么办? 理论上讲,可以用其他股权资产抵押,或者用固定资产来质押,但“大非”们未必能做到。在此前的报道中,业内人士曾分析指出,通过信托方式变现,“大非”其实是很不划算的,一方面借款成本比较高,达到20%以上,另一方面股权的折价也很高,大部分股权都是以30%左右质押的,选择信托方式融资也是“大非”的无奈之举。 如果“大非”不能继续追加抵押物,那么就可能会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显然不是“大非”愿意看到的结果。那么,“大非”还有一种选择,以溢价的方式将股票受益权提前赎回,这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因为“大非”本来就缺钱,却要拿出不少现金来一次性赎回股票受益权,无疑是雪上加霜,“大非”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而且,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有的“大非”是一次性将所持限售流通股悉数质押给信托公司,以期融得更多资金,相应的,到时它的赎回资金就会非常大。 不过,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陈巍认为,这种风险对信托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不仅“大非”会考虑,信托公司也会考虑,在选择时会衡量“大非”的资信和实力。从信托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如果二级行情不好,企业不回购,不追加质押物,质押的限售股又没过限售期,信托投资者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本系列完) |